Article 19

Repealed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