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