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第十七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