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需要设置警报点的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其顶层预留线路管孔、电源,并无偿提供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