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