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原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后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再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