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