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