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