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