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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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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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