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