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