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Chapter 3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Article 21Amended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