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管理,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安全技术等方面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