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三)、(四)项所列举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矿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负责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向职工公布;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