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