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