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