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新技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