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已修改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