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