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