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法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