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