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服务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