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