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重要渔业保护区域、古树名木等和其他具有重大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