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