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