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六章 领导与监督第四十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学校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二)督促家庭和协助学校制止未成年学生辍学;(三)帮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子女;(四)协同公安派出所、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帮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