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有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行为的公民,拒绝完成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