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兵第二十八条有效部队在规定期限内作退兵处理的新兵,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征集条件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符合征集条件的,由省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对退回的新兵,当地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