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兵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兵的集中与交接,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新兵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