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或者区域联合审查制度。

县级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政审前,应当将体检合格人员的名单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