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二条有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或者区域联合审查制度。县级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出具证明材料。政审前,应当将体检合格人员的名单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