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办理本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省征兵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