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修改省直机关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受委托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委托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