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改变以及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