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后,对整理后的土地类别和数量应当重新登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