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缴纳闲置费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