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十条已修改耕地开垦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造地,禁止毁林开荒、围垦河滩、湖泊造田。按照有关规定平垸行洪的耕地,不得复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