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