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