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或者修建简易旅游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