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