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

(三)监督村集体财务,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六)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七)主持村级民主评议会;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