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二)监督村务公开;(三)监督村集体财务,否决不合理开支;(四)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六)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七)主持村级民主评议会;(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