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享受一定的误工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