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