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第二十五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审议村民小组组长的辞职请求;(二)审议本组村民代表的辞职请求,推选或者取消本组的村民代表;(三)评议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小组组长不适当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