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审议村民小组组长的辞职请求;

(二)审议本组村民代表的辞职请求,推选或者取消本组的村民代表;

(三)评议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小组组长不适当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