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当事人、责任者及其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每例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没收责任者及其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