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