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